淄博出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淄博晚报

2018-02-02 15:16:00


  晚报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夏俊强 栾振)我市出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机制。今后,我市将安排专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保持投诉处理渠道畅通。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记录不良行为、媒体曝光;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商品房购房合同里要明确“保修期”

  新办法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办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9种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9种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请市民看仔细。这些情况包括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工程超过保修期的;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投诉人以经济赔偿作为投诉处理前提条件,导致无法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理的情形。

  质量投诉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并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投诉人应提供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一般质量缺陷投诉15日内处理完

  投诉处理机构将根据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投诉工作。简易程序适用于不涉及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15日。一般程序适用于其它质量投诉,处理时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处理时限内予以答复,确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质量缺陷多种原因谁的责任谁承担

  出现房屋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多种,办法也分别明确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在保修义务和保修经济责任的承担方面,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因设计方面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委托施工单位维修,并支付保修费用,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合同向设计单位索赔。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向监理单位索赔。

  严重质量问题通报约谈“曝光重罚”

  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以下情形:对同一年度内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发多次投诉、上访;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现象;质量责任方存在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等,将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记录不良行为、媒体曝光;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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