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危行业将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2-27 15:17:00


  鲁中网-鲁中晨报2月26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王迎晖)近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淄博市将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通知中指出,当前,淄博市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仍处于安全事故“多发高发”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特别是淄博市化工、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比重较高,建筑施工量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多、安全风险大,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对此,从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底,淄博市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投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善后费用,以及医疗救护、财产损失、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保险。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

  根据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承保人范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8家保险公司为我市范围内的承保单位。

  根据通知要求,承保人应按照不少于保费总额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人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损害保险赔偿金。

  为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金融办、市煤炭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全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安责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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