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8元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8-10 09:48:00


  鲁中网-鲁中晨报8月10日讯(记者 杨雨桐 通讯员 张成银)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淄博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补发之前月份的差额部分。

  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8〕25号文件的通知》,将淄博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淄博市将尽快按照新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同时补发之前月份的差额部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和省、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规定: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由省政府统一调整。淄博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月55元,经过6次调整,达到目前的每人每月118元,实现了翻番。

  目前,淄博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00元至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愿选择一个缴费标准按年度缴纳,政府给予缴费人员每年30元至150元的缴费补贴,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对于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超过十五年的参保人,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长缴多得;给予重度残疾人、退伍军人、农村独女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特殊政策补贴;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其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申报的,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按照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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