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举行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 不配合经济普查将被依法处罚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9-12 09:07:00


  鲁中网—鲁中晨报9月11日讯(记者 张亚军 通讯员 陈闯)今天,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0日起,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启动。经济普查前期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普查区划分、绘图和清查底册编制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今年开展的是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据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张吉祥介绍,这一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淄博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普查对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行为包括: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拒绝或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选聘了7000余名普查员,其中普查指导员1300余名。各区县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已于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所有参训人员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在普查中要持证上岗,更好地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为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全市共划分普查区3101个,普查小区3778个,目前已完成全部普查区图的绘制。收集整理了28个部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经营户资料,并与统计部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省级下发的单位库进行比对、合并和整理,最后生成了清查底册,分解下发到了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手中,确保单位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和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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