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个人 社保处提醒你缴费了 扣款时间仍为7—12月

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8-10-08 11:48:00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孙放)临近年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2018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记者了解到,今年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仍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扣款时间仍为7~12月份。

  社保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保证2018年12月份社会保险数据顺利移交,请参保个人务必于11月30日前在社保卡或缴费的银行卡(存折)中存入足额款项。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无法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社会保险费中断,养老保险中断的年限跨年度将不能补缴。

  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5%。

 

  享受低保的参保个人于11月30日前携带享受低保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后,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救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即2302元。

  变更信息:参保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社保卡或缴费的银行卡(存折)、缴费基数等信息变更的,凭身份证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个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可登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dzb.lss.gov.cn)点击“个体参保人员邮寄信息变更”自主修改。

  退休条件:参保个人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退休待遇:参保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是根据本人历年缴费情况,及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所以,在每名参保个人退休时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基本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的高低。为了您多拿养老金,尽量不要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个人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种选择,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计发退休待遇,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参保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个人未达到退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发给死亡时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每满1年发给十五分之一,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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