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2月22日讯(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从银行贷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授信期为三年,可为何才用了一年就要求还款,坐在被告席上的石某想不明白。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干警孙雪萍表示,授信期不能等同借款期,合同内容需详读。
2016年11月25日,原告某银行同被告石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石某从原告处贷款,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在2016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限内,在借款金额30万元范围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采用可循环方式的,上述所指金额、期限分别为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借款借据载明,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4日。
庭审中,被告石某辩称,合同约定的授信期是三年,现尚未到期,原告无权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石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虽然没有被告石某的签字,但根据该约定,借款借据中载明的到期日2017年11月24日应依法确认其有效性。因借款人石某违约,债权决算期提前届至,此案另有三名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债权及相应逾期利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孙雪萍提醒,现实中常常出现因为信贷人员对产品功能介绍不全面,客户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解读而盲目签字的现象,因此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事项应该弄清楚后再签字,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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