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出台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 拒不停止违建将受联合惩戒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12-29 10:08:00


  鲁中网-鲁中晨报12月29日讯(记者 李庆宇)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淄博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对违法建设实施联合惩戒。据了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工程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由区县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限期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服务。同时由区县政府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限期查封施工现场、施工工具、建筑原材料,拆除续建部分,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设。 

  《办法》中指出,对存量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能够实施限期拆除的,当事人拒不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拒不接受政府限期助拆、限期强制拆除的,将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而且不能拆除,需要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当事人拒不接受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将实施联合惩戒,直至依法完成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据了解,当事人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阻碍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都将被区县治违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同时淄博市治违办可将司法生效判决认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后,区县治违将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或者企业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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