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交警发布4起典型案例 醉驾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将担刑责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9-02-20 10:10:00


  鲁中网-鲁中晨报2月19日讯(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张跃峰 吴柯颖) 以为驾驶“电动车”“新能源车”“老年代步车”,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随意酒驾醉驾,还这么认为,那就错了。如果驾驶的这些车辆经过鉴定,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标准,驾驶人照样会被处罚甚至入刑。17日记者获悉,高青交警已查处4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违法行为,1起已起诉至检察机关,1起已刑事立案,2起还在办理中。

  据了解,去年11月开始,高青交警在全县开展代步车专项整治。1月13日下午2点30分,高青交警在唐北路阮家村设岗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对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红色四轮电动车进行例行检查,民警发现驾驶员颜某身上带有浓烈的酒精气味,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1月7日下午,高青交警沿黄河路巡逻至利居路路口处时,发现一辆绿色三轮电动车停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人刘某某已睡着,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有浓烈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18年12月15日下午3点,高青交警在黄河大堤巡逻至马扎子路段时,王某驾驶一辆“五星新能源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18年9月26日下午3点20分,高青交警在花沟镇田官村设岗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孔某驾驶一辆四轮“内燃观光车”行驶至此被查,经检测,孔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4名驾驶人驾驶的全都是电动车,如何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为了打击部分心存侥幸的驾驶人,高青交警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4辆电动车进行了专业鉴定。经鉴定,4辆所谓的电动车均符合机动车标准,均属于机动车。4名驾驶员也将被依法处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面临1-6个月的拘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3月底,高青交警开展为期5个月的代步车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车辆为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代步车及电动自行车。对于查处的代步车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律由交警支队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机非鉴定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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