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3月6日讯(记者 刘文思)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近日,《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下称《规程》)公布,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金。其中,在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转出人员如存在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单位缴费,需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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