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5月21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胡云雷)21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获悉,社会公众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最高可获得20000元的奖励。
《通告》指出,为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收缴社会上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鲁公通〔2018〕74号),举报人可以向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及县级公安机关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范围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举报人举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1000克、烟火剂3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1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以下奖励: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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