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两级法院公布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6-10 14:27:00


  鲁中网-鲁中晨报6月10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王琦)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坚决打击拒执犯罪、助力解决执行难”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徐嘎公布了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传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8年1月10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就武传顺与武善忠、潘立英、陈汉爱相邻权纠纷一案作出(2007)源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判决武传顺拆除其宅基地东院墙15.93米,恢复其与武善忠相毗邻公共通道的原状。判决生效后,武传顺拒不履行。2017年9月29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武传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7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武传顺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韩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11月25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就王莉诉韩亮离婚一案作出(2014)周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财产方面轿车一辆、洗衣机等电器、生活用品归王莉所有,王莉返还韩亮彩礼款21 800元。案件生效以后,王莉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法院对韩亮强制执行,韩亮拒不履行,并将涉案车辆藏匿。2017年6月16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亮和王莉达成执行和解,王莉及亲属对被告人韩亮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韩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7年6月3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王成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5年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淄民一终字第511号终审判决,判决王成安将争议房屋及院落交付给王成平。判决生效后,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王成安履行判决,但王成安拒不履行交付房屋及院落的判决义务。2017年7月3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成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成安及其近亲属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交付房屋及院落的义务。2017年8月25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赵公泉、刘明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10月12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就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公泉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15)源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判令赵公泉偿还贷款,刘长英、刘明义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赵公泉、刘明义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9月26日,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赵公泉、刘明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公泉、刘明义与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部分借款,取得自诉人的谅解。2017年11月29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3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赵公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明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王春光、吴佃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9月11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孟庆叶与王春光、吴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春光、吴佃花支付孟庆叶借款151 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春光、吴佃花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移交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春光、吴佃花履行部分义务后不再履行。2017年9月26日,孟庆叶以被告人王春光、吴佃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春光、吴佃花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14日,沂源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春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佃花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如果您有好的新闻线索欢迎拨打鲁中网新闻热线0533-5355377,或关注鲁中网小鲁哥微信公众平台(lznewscn)发送。线索奖由硅元瓷器赞助,最低50元,上不封顶!硅元瓷器,“第一国窑”,走进中南海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