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0月31日讯(记者 马冠群) 据“淄博检察”消息,近日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继明受贿案宣判,认定受贿129.16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近日,淄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淄博市检察院交张店区检察院办理的淄博市房管局原局长杨继明受贿一案,在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杨继明受贿129.1611万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和与本案相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7.71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据了解,杨继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杨继明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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