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1月3日讯(记者 马冠群 通讯员 张允文)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在微信朋友圈分享照片、发表言论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就真的可以“口无遮拦”吗?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朋友圈发泄怨气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最终判定发布者赔偿损失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据了解,原告杨某从事月嫂、育儿师工作,被告刘某是博山某家政服务部的负责人,从事月嫂等中介服务工作。今年初,刘某介绍杨某到王某家做月嫂。因刘某在承接王某需求及介绍杨某工作时,均未对工作时间进行充分说明沟通,在杨某与王某协商服务事项时,王某要求杨某值夜班,而杨某因家庭原因无法承接值夜班的工作,二人未能达成用工意向。事后王某对刘某及家政服务部多次表达不满。此时,刘某认为受到王某指责系原告杨某原因所致,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杨某对工作不负责的消息,内容涉及原告杨某的职业素养并附上杨某的照片,以此发泄怨气。后杨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名誉及工作信誉受损,遂诉至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对此,博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被告刘某认识到了错误,经原告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删除其发布至网络上的侵犯原告杨某名誉的信息,当面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刊登天数不少于30日;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原、被告均同意对该纠纷做一次性终结处理,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采访中,博山区法院干警王越表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合作方应当强化交流沟通。合作方之间遇到问题和纠纷,当事人应当先认真仔细查找原因,不要头脑发热想当然地对合作伙伴作出怀疑,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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