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业主应承担电梯运行所需费用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9-03-14 15:47:00


新闻发布会

  鲁中网-鲁中晨报3月14日讯(记者 宋婷婷 张琦 通讯员 周善银14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以及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记者从会上获悉,业主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所需费用。电梯发生困人时,维保单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施救。 

  业主应承担电梯运行、维保、修理等所需费用 

  记者了解到,电梯的运行费用方面,主要包括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等费用。条例中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中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对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条例也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电梯困人维保单位应30分钟内赶至现场 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为了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强化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一是维保单位在淄博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二是明确了维保单位的义务,比如,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并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等。三是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这既是对维保单位的刚性约束,也倒逼维保单位合理设置维保站点。 

  电梯设计应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求 

  电梯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备,建筑结构设计等前期规划与建设、电梯的选型配置等,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好电梯安全工作,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供配电、通讯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明确电梯新安装未移交、委托管理等不同情形下管理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实,也就无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鉴于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复杂的特殊情况,条例明确了电梯新安装未移交、委托管理、自行管理、出租出借等不同情形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规则,避免因使用管理单位主体不明确,造成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同时,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行检查、委托维保、采取安全措施等十四项管理义务,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此外,条例还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电梯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化技术应用等方面,探索有效保障方式,完善电梯日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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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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