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维权护警 让民警执法更有底气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9-04-03 09:04:00


  鲁中网-鲁中晨报4月3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高文真 樊文文)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保障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了国家法律和民警执法的权威。为贯彻落实公安部规定,高青县公安局制定下发了《高青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意见》。就在《规定》正是实施的第一天,县公安局依法对辱骂民警,寻衅滋事的嫌疑人董某予以行政处罚,这也是《规定》正是实施后,全市第一起民警维权案件。 

  1月31日21时49分,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接到县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指令:一名叫董某的男子称自己喝醉酒回不了家,在公安局办公楼下要求民警送其回家。 

  接警后,县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4名协勤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未发现有人。民警随即拨打董某的电话,但并没有人接听。民警随即在附近寻找董某,在寻找过程中,民警接到一陌生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经确认,该电话即为董某拨打,对方疑似醉酒状态。民警问其当前所处的位置,董某称自己在家中。为确保董某安全,民警再次确认其是否已安全回到家中。民警处警过程中,严格按照出警规范录音录像。在沟通过程中,董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称要拿着砍刀在小区门口等着民警,后又多次拨打民警的电话进行辱骂和威胁。随后,针对董某的行为,民警及时将情况报告反馈指挥中心,并报告值班领导。 

  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启动维权机制,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月1日9时许,公安机关迅速对董某进行传唤,董某对自己辱骂、威胁民警的行为供认不讳,其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董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8日14时许,田镇派出所民警在制止两名喝酒男子打架闹事的过程中,被其中一名男子张某抓扯、踢打、辱骂,导致民警脸部、手部不同程度的被抓伤,四肢大面积挫伤。最终张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妨害公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月27日15时许,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奶牛场处有人阻碍施工,派出所民警对阻碍施工的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王某极不配合,民警在强行将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遭到抓挠、推搡、辱骂。当日17时,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高青县公安局郑重声明:高青县公安机关将狠抓《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严厉依法打击各类袭警、扰警、辱警的违法犯罪,及时澄清追责不实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相关链接: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 

  1、受到暴力袭击的; 

  2、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3、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4、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5、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6、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7、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8、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9、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 

  10、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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