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房产新政下月开始执行 房价一经备案3个月内不得上调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2-28 09:29:00


   鲁中网-鲁中晨报2月27日讯记者 王莉莉) 自3月1日起,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为进一步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问题。
  记者从该要求中获悉,淄博市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即为备案价格。对备案价格过高或上涨幅度过快的项目,应按照预售许可受理审批途径,经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或市局有关单位审核后方可备案。
  此次要求中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记者对比2月13日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发现,两份通知均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通知要求,3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对全装修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凭有关资料可适当提高备案价格。
  记者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获悉,该通知还将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同时,严格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工作,其中对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管理以及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管理工作都做了详细规定。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表示,该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打击捂盘惜售、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行为,能够更好地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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