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4月2日讯(记者 杨雨桐)今日,淄博市人社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药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医疗保险特药将实行“三定”管理,即实行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特药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可持社保卡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根据《通知》,医疗保险特药实行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特药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购药服务协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允许调整变更。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门诊购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使用特药时,应事先向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盖章、确认,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特药定点医疗机构须根据本机构实际使用情况,足量备药,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参保人到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开具处方并提供注射服务。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中,遴选具有责任心强、医德高尚并有一定的特药临床使用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特药责任医师,实行备案制管理,其医疗行为纳入医保医师信用档案考核体系。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参保人各个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参保人申请,进行用药评估时,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适应症和超限制用药。
此外,建立全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制度,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信誉良好 、具有专业特药服务能力和管理经验、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持社保卡,凭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门诊专用大病历(加盖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章)、《淄博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建档备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参保人本人无法取药的,须由代理人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特药定点药店应做好相应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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