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8月29日讯(记者 任灵芝通讯员 巨荣俊 王正一 )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清理,提出了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的议案,这个议案在今天召开的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记者了解到,修改的13件地方性法规中,对《淄博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的地方为,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处罚标准,其中规定: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的内容为,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在城区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饲养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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