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这些扫黑除恶基础知识,请你知晓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8-27 17:29:00


  编者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就这次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具体是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现将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编发,敬请关注。 

  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 

  “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中央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什么是“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你真的了解吗? 

  黑势力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扫黑除恶”的对象有哪些? 

  依法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黑恶势力的常见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等高附加值商品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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