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次性告知政务服务相关事项 告知有误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9-04 08:49:00


  鲁中网-鲁中晨报9月3日讯(记者 赵志斌 王莉莉)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今天,淄博市出台并施行《淄博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

  据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上公示相关事项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验的要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不具备的理由;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经审核确认具备告知承诺办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盖章的《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当场发放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政务服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告知有误将承担法律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政务服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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