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将选任884名人民陪审员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12-12 10:04:00


  鲁中网-鲁中晨报 12月11日讯(记者 王丽 通讯员 牟晓慧 范立旭)记者今天从淄博市司法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淄博市将从公民中选任人民陪审员884名,其中713人通过从公民中随机抽选产生,171人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形式产生。据悉,年满2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就可报名,即日起有意向的公民可到各区县司法局报名。

  人民陪审员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目前,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司法局已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其中,张店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20人,淄川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90人,博山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11人,周村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06人,临淄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32人。

  据悉,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8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此外,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记者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将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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