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给小区物业费设上限 物业费每平方米最高不能超2.37元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12-13 09:08:00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前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鲁中网-鲁中晨报1212(记者 伊巍 通讯员 冯路平)淄博市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即将到期,今天,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重新公布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电梯运行费用不再上浮,下浮不限。按此标准计算,物业费最高不能超过2.37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运行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同时,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由物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60%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减收。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最高不超过20%提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超标准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将被纳入淄博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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