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保特药目录再次征求意见

来源:淄博新闻网

2018-05-30 11:24:00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孔晓文)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到,根据前期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将修改后的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发挥精准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组织专家咨询遴选,从国家和我省谈判纳入基本医保的药品中,选择部分价格较贵、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作为我市医疗保险特药。对纳入基本医保支付的国家谈判36种药品,其通用名称、剂型、价格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我省原谈判纳入大病保险的地西他滨、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重组人凝血因子IX及甲磺酸伊马替尼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后,仍继续执行我省谈判价格。通用名、剂型(含合并归类剂型)、规格相同但未参加我省谈判的药品,按谈判价格执行,如实际价格低于我省谈判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通用名、剂型相同但规格不同的药品,按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布价格执行。国家、省调整谈判药品和执行价格时,从其规定。

  医疗保险特药实行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特药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购药服务协议,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允许调整变更。参保人在特药定点门诊购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原承担18种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保障服务的零售药店,达不到本通知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要求的,可继续提供未纳入国家、省药品目录的波生坦、舒尼替尼和西妥昔单抗3种药品服务保障,执行《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26号)和鲁社保发〔2016〕38号文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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