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提前还车贷先付三千违约金 车贷“潜规则”你知道吗?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8-06 09:13:00


  记者 姜涛

  本以为提前还车贷是件好事,不料却因此引来纠纷,这令市民宋相斌难以理解。

  说到贷款买车,相信许多人对此并不陌生,但对于个别金融担保机构暗藏的各种“套路”,不少通过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却并不知情。

  在汽车金融粗放发展的当下,车贷行业存在哪些利弊?鱼龙混杂的担保机构在业务上又暗藏哪些玄机?

  日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市民投诉

  车贷提前还要付违约金

  贷款买车,看似再平常不过的一种购置车辆的方式,却让一些消费者遇到了烦心事。

  “之前,只听说过逾期还款要付违约金,从没听说提前还款也要付违约金的。”

  7月31日下午,家住淄川的宋相斌在向记者讲述自己的经历时显得气愤而又无奈,在他看来,选择提前还车贷本应是件好事,让他不解的是担保公司要求提前还车贷需要交一部分违约金。

  宋相斌告诉记者,3月中旬,他通过当地一家二手车行购置了一辆价值17万多元的宝马轿车,其中有按月分期方式还贷的10万元贷款。

  “担保公司是二手车行帮忙找的,贷款的手续十分简单,在签订了相关合同后便成功提车。”

  宋相斌介绍说,7月下旬,他因其他投资在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对方提醒他需将车贷提前还清,不然会影响到此次贷款的申请。

  为此,宋相斌开始着手筹备钱款,准备将剩余的车贷一次性还清,可在咨询了担保公司后对方则表示,如果提前还款,余款要收取5%的违约金。

  “我简单计算了一下,剩余的车贷约有6万多元,如果提前还清要交纳违约金3000多元。”

  宋相斌认为,提前还车贷要付违约金一事并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8月1日上午,根据当事人宋先生提供的相关信息,记者找到了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这家机构。

  对方一名孙姓负责人解释称,此前,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违约金一项有相应的条款,如果贷款人需提前还贷,余款将收取5%的违约金。

  经过协调,上述孙姓负责人表示,关于提前还款所产生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他们将会与当事人宋先生通过进一步协商来解决。

  》》记者调查

  违约金条款属 车贷行业久存的潜规则

  在汽车金融粗放发展的当下,车贷行业尚存在哪些利弊?鱼龙混杂的担保机构在业务上又暗藏哪些玄机?消费者在进行贷款时一般遇到哪些纠纷?8月1日至2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8月1日上午,在对位于张店区山泉路的多家二手车行的走访中记者发现,目前,不少二手车行都推出了贷款买车的业务,与之关联的金融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业务也已不仅针对销售新车的4S店。

  一家二手车行的一名赵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与他们车行合作的共有2家汽车金融贷款公司,他们选择合作伙伴的前提条件非常简单,只要在行业内有着较好口碑且办理车贷手续的时间迅速即可。

  “近年来,对于淄博这类三线城市而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流车型正在发生变化,消费者所需求的车型已不再仅局限于低档车,相反,中高端二手车的交易越来越活跃。”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中高端二手车的热销使车贷业务继续下沉,这也为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对于二手车行来说,我们主要是保证所售车辆的车况和品质,关于贷款的相关事宜与我们无关。”上述负责人说。

  那么,贷款买车的消费者在被动选择金融担保机构时又将面临哪些常见风险?

  8月2日下午,在金融担保机构从业多年的业内人士赵静向记者透露,目前,车贷的来源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而违约金的问题则主要存在于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这一领域。

  “相比而言,汽车金融公司车贷所需手续简单,一般不需要质押物,只要贷款人信用较好,可以提供居住和收入证明就能成功贷到款。”

  赵静介绍说,设定违约金条款一直都是车贷行业的潜规则,许多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通常情况下,车贷第一年的利息最高,为此,金融机构会想方设法阻止借款人提前还贷,从而尽可能多地收取利息。

  “消费者如认真阅读贷款合同就会发现,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早已被担保机构写进合同中,一旦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或大部分本金,则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数目通常是按照提前还款时的未结余额的2%到5%计算,或规定若干个月份的利息。”赵静说。

  》》专家说法

  霸王条款致行业弊端凸显

  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消费者在贷款买车时所办理的车贷业务多数为间客式车贷,简单说就是购车人“先买车,后贷款”,由汽车经销商或金融担保机构向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并负责对购车人进行资信调查、帮助其向银行申请贷款、代收缴车款本息。因受利益驱使,有金融担保机构在购车客户贷款时会设置各种各样的“套路”,有的巧立名目收费,有的保证金难退还,有的提前还贷面临高额违约金等。

  8月3日上午,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於伟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由于银行在汽车金融业务扩张上大多采取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与之相关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以车贷提前还款需要交纳违约金为例,从本质上讲其实是金融担保机构所制定的霸王条款,是一种行业垄断行为。”

  杨於伟介绍说,《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除此以外,借款人选择提前还贷并没有损害到贷款机构的利益,贷款机构作为债权人并无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也无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如果贷款机构认为提前还贷给银行增加了费用负担,贷款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要强制收取违约金。

  对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强律师也表示,多年来,银行在汽车金融业务扩展方面借助金融担保机构的“触角”,不仅能够为银行带来大批量业务,而且也更有利于银行对风控的把握。

  “但由于很多担保机构的业务并不规范,也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傅强介绍说,因此,对于贷款买车的市民而言,最重要的依据依然是贷款合同,市民在签订合同前应理清合同中的相关条文,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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