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4-03 09:20:00


  鲁中网-鲁中晨报4月2日讯(记者 王丽 实习生 郑睿妍)今天,张店区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了《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此次征收范围包括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中心区域;东四路以东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车辆段地块;良乡工业园地块;猪龙河柳泉路蓬河段;王舍路段(柳泉路与张博铁路)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他涉及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的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迁移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1.有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无证房产: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由市指挥部组织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进行依法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3.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分为迁移或报废两种处理,拆迁设备设施能够继续使用的,只对设备迁移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拆迁设备设施拆迁完成后做报废处理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确定补偿值。4.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费按规定执行。

  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完成搬迁的,给予非住宅所有权人适当奖励,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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