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1月12日讯(记者 孙渤海) 在张店区心环南路附近有一家鲜果店,一名市民几天前去买水果时才发现店铺招牌虽没变但经营者换了,尚有余额的会员卡也不能再用。
“从去年开始我在一家鲜果店买水果,今年还办了会员卡,充了两次钱。现在店铺已经换人了,卡也不能用了,可卡里还有钱没花完。”今天上午,张店一名市民致电本报3585000新闻热线表示。
今天上午,记者赶到这家鲜果店,报料市民表示,她从去年就来这里买水果了,“今年年后办了会员卡,先后充了两次钱,每次300元。”她拿出的小票显示,今年8月10日是她此前最后一次持卡到店消费,卡内余额还有210多元。
“上周五白天我过来想买水果,店门关着,问附近商户才知道店已经转租给别人了,不过外面的店铺招牌还维持原样。”当天晚上她再去时,店铺虽然开门了,但被告知会员卡不能用了。她了解到上周四有多名市民就会员卡问题到店交涉过,还有人报了警。
在店外,记者陆续碰到了多名持有会员卡的市民过来与经营者交涉。一名市民告诉记者,这家店换了经营者后,他来过几次,都是用会员卡消费,可最近突然停用会员卡了,他卡里还有600多元。
记者从现在的经营者张先生处了解到,他是9月底租下这里的,开始时会员卡可以继续使用,他也接受了部分会员的充值。至于为何最近停用会员卡,张先生表示租店时原来的经营者给了笔会员费用,但10月下旬他发现该笔费用与实际会员余额有不小的差距。记者随后联系到了原经营者,对于会员费用问题,双方说法并不一致。原经营者表示,准备和张先生进一步协商。
对此,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明卿表示,如果营业执照上的鲜果店名称未更换,那么在法律上的合同主体未变更,该店应当继续履行对会员的义务。如果营业执照上的店铺名称和经营者彻底更换,同时原来的经营者将自己对会员未履行的义务移交给新的经营者,那么在法律上属于债务转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也就是会员的同意,如果会员不同意,那么原经营者应当向会员退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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