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11月13日讯(记者 许文 通讯员 马楚楚)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的《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从今年9月30日起,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将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
按照《细则》,山东省将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是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细则》指出,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委和政府,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纪委监委核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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